各单位: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提出,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,弘扬宪法精神,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,现转发《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》,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,认真开展学习、宣传和教育活动,并将学习情况于12月8日前报送到党委宣传部。
联系人:郭建辉 电话:845390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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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.吉教法字[2014]14号转发《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》
2.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
党委宣传部
2014年12月3日